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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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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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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208号)要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联合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

承德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208号)要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联合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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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208号)要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联合负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提供各县区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量及完成情况。

市交通局主要负责提供各县区淘汰黄标公交车及更新购置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目标任务量及完成情况,督导各县区淘汰黄标公交车工作的开展。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掌握拆解企业实际拆解黄标车数量。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

 

第二章  补贴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承德市2013年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办法》补贴范围内可享受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而未办理提前淘汰手续的车辆。

(二)2014年12月31日前未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不含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车辆、连续三年未检的机动车);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至直接报废的车辆;本补贴奖励政策发布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第四条  补贴奖励对象。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补贴车型及标准

第五条  参照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黄标车报废车型划分及补贴标准(财建[2009]995号),我市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按照货车、客车、轿车三类车型给予补贴奖励。

第六条  具本补贴奖励标准为:

(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

(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5000元。

(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

(四)凡符合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应首先申报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市、县区不再重复补贴。

 

第四章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及支出责任划分

第七条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大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第八条  支出责任划分。

(一)省财政直管县辖区内注册的车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奖励标准落实兑付补贴奖励资金。

(二)市财政直管县(区)内注册的车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奖励标准落实兑付奖补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县区任务及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补,完成当年淘汰黄标车任务的,按县区兑付资金的35%进行奖补。

(三)由于市直单位多数在双桥区范围内,双桥区按照奖补标准落实兑付的资金,扣除市财政奖补资金后,由市财政承担38.5%。

 

第五章  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按支出责任划分,各县区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奖励资金兑付方案,负责兑付补贴奖励资金,确保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补贴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属于市级财政保障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辖区提前淘汰的个人“黄标车”数量及标准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成立窗口,统一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的兑付。

1.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奖励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奖励车辆是否属于《承德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规定的提前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与审请补贴奖励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核;

3.商务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奖励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

4.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奖励范围、标准、车主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车主报废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后,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县区成立的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兑付窗口领取填写《承德市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办理补贴奖励申领手续。

(三)申请补贴奖励车辆车主需提交以下资料:

1.《承德市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

 

第六章   补贴奖励时限

第十二条  2013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提前淘汰黄标车将不再给予财政补贴。奖补受理时间截止2015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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